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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福利
 

1.五一勞動節紀念品
2.會員子女獎學金
3.會員本人死亡祭奠金
4.家屬死亡祭奠金
5.會員本人結婚祝賀禮金
6.國內外自強活動
7.勞工教育講習會(不定期辦理)

勞保福利
政府補助工會會員勞保費40%。
本會會員可按實際保險收入調整投保薪資。
【勞保給付詳細內容說明】
◎生育給付:


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98年1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增列勞保條例第20條第2項,於98年1月25日施行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傷病給付:


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殘廢給付:


一、

請領資格

 

1.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2.

失能一次金: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二、

給付標準

 

1.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

失能項目: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0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3.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

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4.

給付額度:

 

 

(1)

失能年金:

 

 

 

A.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B.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C.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D.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E.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F.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G.

眷屬補助:

 

 

 

 

a.

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對象

資  格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b.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對象

原  因

配偶

一、

再婚。

二、

不符合前項所定配偶之請領條件。

子女

不符合前項所定子女之請領條件。

配偶
子女

一、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

失蹤。

 

 

(2)

失能一次金: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老年給付

 

一、

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
以前
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後
出生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以
前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後
出生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二、

給付標準

 

1.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本人死亡


一、

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一)

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死亡:
A.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B.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C.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3.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三)

遺屬年金:

 

1.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2.

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 2 )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4.

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 3,000 元發給。

 

 

(4)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家屬死亡


一、

給付項目

二、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二)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三)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健保福利
政府補助工會會員勞保費40%
投保級數19200元~21000元,每月健保費573元(健保政府補助40%,殘障另有補助)。
若參加市公所健保,健保費每人一律749元。 (工會會員每人每月省176元)
參加健保附加眷屬部份第4位以上免費,會員之配偶、子女、父母都可附加。